关于悬挂人防工程制式标牌的通知及其补充细则

日期:2017-09-11 15:5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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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防办字〔2017〕50号

 

关于统一悬挂人防工程制式标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防办,烟台市人防设计、设备、监理从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方便人民群众对人防工程的直观识别,宣传普及人防工程相关知识,提高战时平战转换效能,确保疏散掩蔽高效有序,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现对悬挂人防工程制式标牌工作通知如下:

    一、悬挂范围 

人民防空工程标识牌、制度牌、设备表及操作牌(以下统称人防标牌),是人防工程的组成部分,全市范围内所有人防工程均应悬挂人防工程制式标牌(详见《烟台市人防工程制式标牌制作及悬挂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标牌规范》)。

本通知所指人防工程包括: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单独建设的平战两用人防工程及早期人防工程等。

二、责任区分

(一)自2017年8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由原建设单位负责补挂人防标牌。对主动补挂、加挂人防标牌的,在后续的人防工程建设中将给予一定的鼓励政策,并列入人防建设诚信单位,在人防网站予以公示表扬。

(二)自2017年9月1日起,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单位,应在人防工程施工图《建筑说明》中,专项说明应悬挂人防标牌的式样、规格、材质、数量以及悬挂位置等(具体要求详见《标牌规范》)。建设单位须依据《建筑说明》,预先计划安排人防标牌制作、悬挂相关事宜。人防审图机构将该项工作作为技术审查通过必备条件。

(三)自2017年9月1日起,凡是新报建及未竣工的人防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须有人防监理单位监督指导并按《标牌规范》要求完成人防标牌加挂工作。凡是在竣工验收前未按《标牌规范》要求加挂人防标牌的,人防执法质监部门将把该项列入整改内容。

(四) 各县市区人防办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本辖区内人防工程(含市人防办授权委托使用管理的市级公共人防工程等)标牌的制作、悬挂工作。

(五)制作、悬挂人防标牌所需经费,列入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技术规范 

制作、悬挂人防标牌,应按《标牌规范》规定的式样、规格、材质、数量、悬挂位置等技术规范实施。

四、维护管理

人防标牌的日常维护管理,纳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范畴,与所在人防工程实行一体化维护管理。各县市区人防工程,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市区人防办负责监督、指导使用单位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各使用单位要加强对人防工程及标牌的日常维护管理,做到定期组织巡查,确保人防工程及标牌正常使用效能。对发现人防工程内的人防设备、设施、标牌等有损坏、丢失及因自然老化等影响使用功能的,要按规范要求及时更新。

市人防执法质监部门将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督导、抽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执法考核内容。

五、其他事项
   (一)自2017年9月1日起,新建人防工程悬挂人防制式标牌作为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由人防执法质监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二)建设单位制作悬挂人防标牌前,应将样牌(电子版)送属地人防部门校核备案,经属地人防部门核对无误后,方可制作、悬挂。各县市区人防办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三)各县市区人防办应主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对建设单位送审的人防标牌样牌(电子版),应在报审要求时限内,对照施工图和《标牌规范》等进行核实并出具悬挂意见。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由烟台市人防执法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监督咨询电话:6786356)。

 

                       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

 

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印发

 

附件:

烟台市人防工程制式标牌制作及悬挂技术规范.rar

烟台市人防工程制式标牌大样图.rar

烟台市人防工程制式标牌制作及安装规范补充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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