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23-03-07 09:4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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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国动办(人防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的相关要求,构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市场体系,进一步推进人防“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对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企业资质审批事项

我市人防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及监理乙、丙级资质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申请,不再受理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企业资质核验。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活动的企业继续按照《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二、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企业从业资质要求

自即日起,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在本市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相应资质即可在本市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

三、进一步强化人防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市国动(人防)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及时梳理汇总属地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从业企业名单,并于每月31日前报送市国动办(人防办)。市、区两级国动(人防)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按要求建立人防工程监管对象名录库,通过日常监管检查、双随机抽查、互联网+监管等多种形式,对人防工程从业单位从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建全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问题,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烟台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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