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防空地下室审批的意见

日期:2023-09-08 15:3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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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防空地下室审批的意见

 烟国动办字〔2023〕47号

各区市国动(人防)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持续深入开展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增强政务服务便捷度和企业群众获得感,按照《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若干措施》部署要求,根据《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防空地下室审批的意见》(鲁国动办字〔2023〕25号》),现就进一步优化防空地下室审批,助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质增效,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取消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准

在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过程中,人防主管部门不再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核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替代原“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准意见”作为申报材料。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设计不足部分未补缴易地建设费的,审批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主体施工。

二、在规划许可阶段同步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指标

严格按照《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防空地下室审批的意见》(鲁国动办字〔2023〕25要求,在规划许可阶段,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与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并联审查,同步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抗力级别和战时用途等指标,并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书与规划许可证一并出具,确保建设项目在承诺时限内完成。

三、做好联合验收相关工作

各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要组织梳理人防验收常见问题,指导建设单位加强施工过程管控。按照“自愿申请、无偿服务、规范实施”原则,会同联合验收牵头部门,按需提供验收前技术服务。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人防工程面积测绘、档案资料归集后,可将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与联合验收合并实施,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即视为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设字〔2022〕3号)要求,加强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管,强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终身责任制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设计审查责任。自2024年度起,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购买服务由行政审批部门调整为国动(人防)部门负责,并将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申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推行房建工程施工图、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一体化审查,确保人防工程施工图符合相关规范,并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管。

五、做好监管方面政策衔接

人防主管部门认定有效期内的人防工程设计资质企业,且承揽项目符合原人防资质范围的,责令其限期申报建筑行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在整改期限内暂不按照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和处理,对超过期限的依法处罚。

六、做好行政许可方面政策衔接

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在申报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人防工程)专业乙级资质时,按照乙级资质标准执行。其中,具有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人防工程)专业乙级资质的的企业,在申报升级甲级资质时,由企业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审批部门对符合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人防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标准的予以认可。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9月6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防空地下室审批的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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